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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二手车交易 谨防“报废车”“拼装车”

发布时间:发布日期:2021-08-10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今,随着小轿车成为很多家庭日常出行的标配,二手车买卖也日益火爆起来,但同时,不规范交易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有卖家被利益驱使,也有买家贪图便宜,导致一些价格低廉的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市场上出现。这类车辆由于零部件损耗等原因,性能大为下降,安全保障缺失,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避免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遭受危害,民法典进一步强化责任,明确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人和受让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安全重如千钧。民法典做此规定,警示人们: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转让交易背后潜藏着巨大的安全责任隐患,切莫贪图小利,因小失大。

 

【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王为了抵债,将自己将要报废的轿车以4万元的价格转手给小方。一年后,小方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陈某受伤,小方弃车逃逸。陈某被路人送往医院救治,出院后陈某查到车辆登记的主人是小王,便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

 

案例二:刘某经人介绍买下了柴某的一辆二手车,一个月后,又将该车转卖给自己的朋友田某。之后,田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鉴定中,才发现该车是一台拼装车。田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刘某赔偿,刘某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张伟

 

“民法典这一条规定,以连带责任的承担,明确表达出法律对于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转让行为的禁止。”张伟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是对拼装车以及报废车侵权责任的规定,法条明确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来讲,这一条针对的是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转让包括买卖,也包括赠与、交换等方式。其中,报废车比较好理解,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虽未达到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拼装车的认定相对广泛一些,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利用报废汽车零件组装的机动车、利用进口汽车零部件组装成的机动车、未经国家批准私自组装的机动车,以及一些没有生产机动车资格的企业违法生产的“山寨版”汽车等都属于拼装车。不管是拼装车还是报废车,均属于因不符合道路安全行驶条件而对道路安全具有严重威胁的机动车,法律上是禁止这类车辆流通的。因此,转让人对其进行转让,是具有违法故意的,民法典规定其将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一种倾向于保护权利人利益的责任承担方式。连带责任下,每个责任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且对外没有先后次序之分,也没有份额限制,权利人有权要求每个责任人同时向自己清偿,也有权要求其中某一个人清偿全部债务。”张伟解释,民法典规定转让人与受让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有转让行为的拼装车与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作为受让人,若其为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该责任并不以其是否知悉车辆为拼装车或报废车为前提。但同时,理论上应当知道车辆基本情况的转让人将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把转让人纳入责任承担范畴,从源头上防止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重新上路行驶增加道路风险,更好地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案例一中,小王作为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陈某进行赔偿;案例二中,车的原主人柴某、受让人刘某以及次受让人田某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张伟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另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如果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驾驶人将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惩罚。而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并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法官提醒大家,当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时,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向有关部门移交车辆,切记一定不要转让拼装车、报废车等法律禁止流通的车辆,否则将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对于买家来说,要以自身及他人安全为重,从正规渠道购车,尽可能选择购买正规交易市场认证商户有认证的车源,不要贪图便宜,更不要抱侥幸心理。

 

玉成提醒您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

第十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第二十条:(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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